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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制度

    发布日期:2019-04-05

实验室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重要条件之一。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,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,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、安全和有效利用,尽可能避免损坏、丢失和浪费,特制定本制度。

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罚以至追究刑事责任:

  1.未按其职责要求,对仪器设备管理不善,造成仪器设备重大流失、损坏、闲置者;

  2.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,损失较大,后果严重的;

  3.不服从指导,不遵守操作规程,贵重仪器设备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上机操作

造成仪器设备损坏,视情节予以赔偿或给予行政处分;

  4.擅自拆改仪器设备者;

  5.私自处理仪器设备者,除追回全部残值收入外,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;

  6.私自出租出借者,如果造成丢失、损坏者,除缴回全部收入外,经济上加倍处罚;

  7.事故发生后,没有不可抗拒理由,当事者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,因时效影响理赔,将按比例承担损失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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