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采购管理办法

    发布日期:2018-03-12

(2010-12-25颁布)

(一)总则

根据吉林大学纪委、审计处、财务处2010年12月发布的《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防范财务风险的通知》,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经费(包括实验室科研人员的项目经费)的管理,依据《吉林大学采购管理办法》、《吉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》,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。

(二) 本办法适用范围

1、管理经费范围:实验室专项经费、科研人员项目经费、科研启动经费等;

2、管理人员范围:理论化学研究所固定人员,理论化学计算实验室固定人员、使用吉林大学和实验室专项经费的其他人员;

3、管理固定资产的范围:所有由吉林大学财务核算报销、办理了吉林大学固定资产登记的物品。

(三)采购原则

1、购买不超过500元的物品,项目负责人可自行采购,不需要办理固定资产;

2、购买500元-1万元的物品,项目负责人需向实验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提供购买物品的详单,并经过验收后,才可办理固定资产登记;

3、购买1万元-5万元的物品,项目负责人需提前向实验室提出申请,提供所购物品的技术指标、价格对比等,经财务负责人确认后才可购买,购买后需向固定资产管理员申报验收后,才可办理固定资产登记;

4、购买超过5万元以上的物品,项目负责人无权自行采购,需提供详细的技术指标与需求,以单位的形式,报学校采购管理中心,由吉林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组织招标采购。

(四) 监督机制

1、所有固定资产,由实验室固定资产管理者建立档案;

2、超过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,其技术指标将登记在实验室固定资产档案中,接受大家的监督;

3、超过5万元以上的采购,项目负责人需严格遵守《吉林大学采购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由实验室负责人参与采购招标的管理事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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